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塔 式 起 重 机 技 术 条 件 GB/T 9462—1999前 言 本标准是对GB 9462—1988《塔式起重机 技术条件》版本的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对塔机的设计、制造和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期使我国塔机总体水平更加接近国际水平。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尽可能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和国际标准。 本标准取消了1988年版本的产品质量分等规定内容,并将GB/T 10057—1988《塔式起重机检验规则》适当修改后并入本标准。 本标准采用了ISO/DIS 12485-3《起重机 稳定性要求 第3部分 塔式起重机》的内容。由于是国际标准草案,本标准将此部分内容作为标准的附录,以便于修改与取舍。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新设计塔机的抗倾翻稳定性及防风抗滑安全性应符合本标准规定(不再按GB/T 13752—1992规定),已批量生产的塔机应在三年的过渡期内做到符合本标准规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T 9462—1988及GB/T 10057—1988。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机械设备与车辆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建筑机械综合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建设部北京建筑机械综合研究所、建设部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沈阳建筑机械厂、四川建筑机械厂、北京建筑工程机械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耀庭、许武全、梅昆、周仲、唐安立、程昌永、钟晓沧。 本标准委托建设部北京建筑机械综合研究所负责解释。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的主要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建筑用塔机。其他用途的塔机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配备有塔式起重装置的汽车、轮胎和覆带起重机。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引用标准见附录D(标准的附录)。